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建材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均包括副职》、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第三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为提高建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培训任务和要求第五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除已参加过岗位职务培训的以外,都要按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及要求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第六条 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组织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岗位培训。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的计划、政策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
结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发展状况、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技术经济政策,对建材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短期行业培训。第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后备人员按相应岗位要求进行六个月的集中脱产培训。第九条 未达到相应岗位规范要求文化程度的干部,要首先补习相应的文化知识。转岗的各级干部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 从企业选拔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送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高等学历的企业管理人才。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第十一条 建材局对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制订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订建材企业领导干部短期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制订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及一般干部的岗位职务规范、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举办师资班和试点班: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和上年培训总结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三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干部岗位培训规划、计划,开展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每年将干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和总结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 培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第十四条 承担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拥有一支能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生活设施,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是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建材院校或培训中心作为本地区干部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干部培训基地应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备案。第十六条 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能适应干部培训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要从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干部中选择并实行资格认定。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组织教师进修和下基层锻炼,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五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七条 考核(考试)必须集中统一进行。具体考核形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的方式进行,也可实行学分制或单科培训证书。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短期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第九条 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四条 市投资管理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年度培训制度与相关方案,事先可用试用版开始运作,再不断的调整、更改与修正。
1、修改完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修订和完善本企业管理培训的实施办法,明确、部门、个人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使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必须完成的硬指标和任务,确保各级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实施,落到实处。
2、继续创建学习型组织,建立职工终身学习机制
:企业要持续不断地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学习型团队,树立学习型先进者,推广创建工作的典型单位和典型经验。逐步建立员工职业发展体系和终身学习机制,促进员工培训由“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转变,实现员工职业发展与促使企业发展的双赢。
3、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基础性建设
:一是着力研究建立各级各类干部素质的标准体系。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素质要求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研究和配套确立科学的培训工作标准。三是做好干部培训需求的调查工作,针对不同需求,制订长期、中期、短期的教育培训目标。
4、进一步创新培训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按照不同职级干部应具备的知识水准,强制性要求干部在任期内必须达标,后备干部不获得任职资格不得提拔使用。二是使干部教育培训和干部选任、监督与综合管理等工作衔结互动。做到学用结合,择优而用。对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的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岗位知识培训,让其早日适应
岗位要求。三是把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职称评定中,形成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5、建立完善职工的学时考核制度
:部门和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合120学时),5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应达到3个月以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天(合36学时)。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6、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授课制度
:领导就是教练。中高层管理人员是在线培训的主力军,培训下属是上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下属培训的重点需涵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领导者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的质与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7、建立健全职工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学习。单位应当对职工在职自学给予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
8、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加强教育培训的评估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9、建立完善教育培训例会制度
:由总部主管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长或副总,成员由相关机关部门、基层单位的领导组成。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其内容主要是讨论制定培训工作的政策、落实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各系统培训的管理等。
10、明确学习责任,建立学习强者的竞争上岗机制
:要让广大职员清楚与明白,是为自己的职业发展而学习,在职业发展中,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会有自我提升,让学员在学习中不断成长与挑战自我,让他们知道学习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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