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培训方案定制
法律分析: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预算,专款专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七条 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
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开支范围: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标准:
1、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3)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政策解读: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各工商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泉财行〔2018〕51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规范干部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一)2014年7月31日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已取得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费用报销执行《关于转发
的通知》(泉委组〔1999〕综36号)规定,书籍费和差旅费由本人自理;学费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报销。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
(二)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包括2014年7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参加,尚未取得相关证书),费用报销执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规定,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现资助。非领导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费用报销问题参照领导干部费用报销规定处理。
(三)从2015年10月14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印发之日起,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包括2015年10月14日之前已经批准参加,尚未取得相关证书)费用报销,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二、组织开展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自纠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退已违规报销的费用并认真填报《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8月17日前上报市局计财科。
(二)各单位应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本单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落到实处。市局将对各单位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问题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在自查自纠中虚报、瞒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回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的账务处理
1. 自查收回当年度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按原渠道冲减当年度支出;
2. 收回以前年度违规报销社会化培训费用,增加单位结转结余。
附件:1.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泉财行〔2018〕516号)
2.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报销情况自查表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按干部教育培训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批准后施行。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任务需要确需临时增加教育培训项目的,需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对确需参加的,由个人申报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列支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或参加以下教育培训活动: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党性教育和党章党纪党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履职必需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八)其他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机关干部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列“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九条 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上述培训活动(不包括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及标准按《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参加履职必需的收费培训,由单位按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审批。培训相关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费标准限额,凭据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培训费用票据等,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十条 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收费的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使用干部教育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干部教育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32号)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干部教育培训良好秩序。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化教育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省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干部培训方案定制